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於五月中接獲本公司報案,有玩家以不當之手段致遊戲電磁記錄發生錯誤,複製碑幣販賣圖利。在刑事局偵九隊在長達數週的追查下,終告結案。全案涉及刑法詐欺、妨害電腦使用、著作權等案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日前本公司依慣例進行資料例行之安全檢查,發現有兩組帳號資料異常,經核對該人物遊戲歷程後,發現人物資料確實有問題,即刻成立專案小組追查該帳號相關資料,並至刑事組偵九隊進行報案。經過長達數週的追查,才發現某科技大學畢業目前無業之吳姓男子涉有重嫌,涉嫌人吳姓男子本身係理工科出身,對於電腦網路知識極具興趣,對於網路遊戲更是極為專研,利用遊戲的漏洞複製碑幣販賣圖利。經刑事警局偵九隊約談吳姓男子到案後,吳嫌才坦承犯下此案,並表示利用此獲取新台幣二十餘萬元利潤,全案涉及刑法詐欺、妨害電腦使用、著作權等案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本公司除感謝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暨各級單位全力偵辦外,再次呼籲新天上碑玩家,針對任何外掛程式或破壞遊戲公平性之不法行為,請勿嘗試。本公司為保護所有玩家權益,維護新天上碑之公平性,隨時打擊不法行為。請玩家遵守遊戲規範,切勿心存僥倖使用任何非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外掛程式進行遊戲,與購買來源不明的虛擬寶物。 
              億泰利取締外掛成果一覽表 
              
                
                  時間   | 
                  活動事件   | 
                  說明   | 
                 
                
                  2002年3月  | 
                  打擊外掛程式獎勵方案公佈   | 
                  第一家正式向外掛程式宣戰的網路遊戲公司。   | 
                 
                
                  2002年6月  | 
                  破獲國內首宗販售外掛案   | 
                  透過情資,快速偵破此案,全案移送審理嫌犯伏法。   | 
                 
                
                  2003年4月  | 
                  破獲外掛程式代理業者   | 
                  破獲大陸外掛業者台灣代理商, 
                    函送法辦且已判處徒刑移送地院執行。   | 
                 
                
                  2003年11月   | 
                  台北市刑大破獲複製碑弊案   | 
                  全案交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 
                 
                
                  2004年2月  | 
                  不法外掛台灣總代理落網   | 
                  由台南市警局刑警隊偵破不法外掛, 
                    業者落網伏法。天碑外掛宣告終結。   | 
                 
                
                  2004年9月  | 
                  取締非法架設私人伺服器   | 
                  全國第一宗非法架設私人遊戲伺服器, 
                    全案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 
                 
                
                  2005年5月  | 
                  2003年11月碑幣複製案結案   | 
                  5月份宣告結案,基於涉嫌人初犯並有悔意, 
                    庭外和解,並請求法官不起訴處理。   | 
                 
                
                  2005年10月   | 
                  2004年二月台南不法外掛判決   | 
                  2005年9月30日台南地院簡易判決處刑, 
                    處有期徒刑5個月。   | 
                 
                
                  2006年1月  | 
                  破獲入侵小額付費機制駭客   | 
                  全案移送台中地檢署審理中   | 
                 
                
                  2006年5月  | 
                  入侵小額付費駭客判決   | 
                  2006年5月10日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處行, 
                    有期徒刑四個月(另有涉及詐欺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 
                 
                
                  2006年6月  | 
                  刑事局偵九隊破獲複製碑弊案   | 
                  全案移送桃園地檢署審理中   | 
                 
               
              相關法令條文  
                著作權法 
              
                
                  
                    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刑法 
              
                
                  
                    第三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第339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358條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0條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1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第362條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 
                   
                  
                    第363條  |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