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網路遊戲新天上碑第四伺服器「潛龍之夢」林姓玩家任職於國內某知名貿易公司擔任副理,平時以新天上碑作為休閒活動,但又忙於工作苦於無法專心練功,遂在友人介紹下,結識十八歲的李姓少年。李姓少年允諾每天幫林姓玩家代練五小時,以每小時八十元計費。
在代練一個多星期後,李姓少年收取二千多餘元代練費用。
李姓少年眼見林姓玩家,人物倉庫內擁有大批虛擬寶物,心生歹念,遂前往新竹某一網咖未經林姓所有人同意,私下開啟遊戲人物,並將大批寶物及市價三萬多台幣「碑幣」取出。
案由林姓被害人向萬華分局報案,本公司於六月二十日接獲分局來函要求協辦此案,本公司將後台交易紀錄遊戲歷程連線IP等完整資料交由士林分局偵辦,士林分局於八月二十三日宣佈偵破此案。
案中李姓少年犯了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文中,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罪刑不輕,若是撰寫外掛或是使用任何非遊戲公司提供之程式進行遊戲皆有可能會觸犯以下法令。茲將六月份增修之法令列出,提供所有玩家參考讓玩家知曉如何應用法令,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報導請見:2003-08-23/聯合報/B4版/北市綜合
記者陳鴻偉/撰寫之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 而入侵他人之電
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 358條 至第 360條 之罪,須告訴乃論。